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污染排放控 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 VOCs 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 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 VOCs 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 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 刷生产活动。
附件:《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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