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的生产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 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 VOCs 排放控制。
附件:《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7-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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