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治汾江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汾江河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汾江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佛山市境内汾江河流域重点行业 5 种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佛山市汾江河及其支流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附件:《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 1366-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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