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集装箱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集装箱制造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的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集装箱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集装箱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附件:《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 1837—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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