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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051-2017)
2020-08-16 阅读数:

为加强广东省练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练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向练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造纸和纸制品、食品加工及制造等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纺织染整行业应按《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全部入园、集中治污。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现行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练江流域水环境整治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 2051-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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