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治广东省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茅洲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向茅洲河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电子工业、金属制品业、纺织染整工业、食品加工及制造业、啤酒及饮料制造业、橡胶制品及合成树脂工业等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四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四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严于本标准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执行;关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国家或地方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130-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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