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治小东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小东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向小东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制革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 7 类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 4 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 4 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
附件:《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155-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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