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陶瓷工业及其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5464及修改单等相关标准执行。
附件:《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16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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