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及其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
附件:《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15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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