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广东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m3/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 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 GB 18918 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 220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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