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
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等应根据本标准制(修)订。
附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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