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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解读
2020-08-27 阅读数:

一、问:《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自2013年4月1日起,我省珠三角9个市的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新建企业已按照要求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珠三角地区2013年4月1日前的企业和粤东西北地区现有和新建企业尚未执行,不利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的整体改善。特别是2019年8月至11月,受高温少雨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等不利因素叠加影响,我省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空气污染。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必要在全省域范围内统一执行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问:《公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二是《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明确要求“在……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是《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明确要求“……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公告》执行的范围、时间、要求有何规定?

答:一是自2020年3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统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无机化学等化工行业,铝、铅、锌、铜、镍、钴、镁、钛、稀土、钒、锡、锑、汞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二是自2020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化工行业现有企业,统一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现有企业,统一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是珠三角地区已按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继续按该公告要求执行。

四、《公告》提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可行性如何?

答: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已在全国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6年多,实施效果良好。近年来,已有部分省(区、市)进一步扩大了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的区域。例如:2018年1月,《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实施,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个城市(含北京、天津以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省的共计28个城市)全面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比照国家及有关省(区、市)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情况,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非常必要的,技术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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