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当前页面:首页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先后问题?
2020-08-27 阅读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答: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


行业资讯
更多 >>联系我们

惠州市锦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一路金鸡岭59号二楼
联系电话:0752-7833996
:guowu@jxeia.com
:516000

友情链接

无标题文档
首页| 关于我们| 工作动态| 业务类别|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后台管理
CopyRight 2020-2021, 惠州市锦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 粤ICP备20070821号 建议用 IE6.0以上1024x768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