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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部: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问题的回复
2020-09-16 阅读数:

来信:

  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标准第三页表1 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中,评估依据有一条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还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存在疑问。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中明确的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危险物质的工艺过程”,那对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而不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吗? 


回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确定的化学物质。高温工艺、高压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是“或”的关系,均应作为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的工艺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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