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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2-04-27 阅读数:

惠市环办〔2022〕43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将《惠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惠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持续推动和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制定目的

为做好我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等各环节重点管理要求,提高各单位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守好突发环境事件第一道防线,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惠州市辖区范围内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服务机构、惠州市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从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操作指引

(一)应急预案编制范围及要求

1.编制范围:纳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鼓励《名录》外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产废排污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2.编制要求

(1)避免模板化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针对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不同的预案表现形式。对于一般、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等级的,落实差异化的表现形式,侧重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预案编制过程中,预案编制单位应熟练掌握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梳理排查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或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分别列入短期、中期和长期整改计划督促企业持续改进,详细制定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二)应急预案评审

1.落实风险分级评审要求。一般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评审专家不少于2人,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1人;较大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重大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周边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3人。

2.一般环境风险企业,鼓励现场评审,也可采取现场评审与函审相结合方式;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应该进行现场评审;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必须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认真查看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环境风险物质储存管理情况、环境应急物资配备情况、环境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对存在不足或问题要指导企业改进提高。

3.评审专家原则上须从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名单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开。预案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会前应由组长对预案进行初审,符合评审要求的议定评审日期按要求组织评审;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应及时反馈预案编制机构修改完善后再按要求组织评审。

4.我市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评审打分分为60以下、60(含)-80、80(含)以上三个等级。60分以下,未通过评审,不再进行评审专家定量打分;60(含)-80,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80(含)以上,通过评审。

(三)应急预案备案

1.首次备案:需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经专家评审后的修改清单。

2.修订备案:重大修订的备案按首次备案程序进行,备案所需材料与首次备案相同;简易修订备案不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企事业单位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修订说明、无重大修订情形承诺书、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3.编制说明:简要介绍预案编制的背景依据、编制过程、上一版预案(首次备案不用)的执行和演练情况、预案评审情况(简易修订不用)以及编制机构情况。

4.环境风险评估: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仔细核实企事业单位涉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实际存量以及最大储量,分别计算涉水和涉气环境风险物质,力求Q值准确,符合实际;同时要科学计算M值,实际调查后准确判定E值,严禁随意调高或降低企业实际环境风险等级。

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编制相应调查报告,报告应尽量详实准确,可涵盖企业自有、周边企业、工业园区和辖区管理部门等多方应急资源,紧急情况时可调度共享实现区域应急联动。

(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1.备案受理层级

(1)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跨县区行政区域或环评批复文件由省厅及以上审批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需报省以上备案的除外);

(2)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除上述市生态环境局受理范围之外的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

2.网上备案:全面推行《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see/,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网上备案。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落实形式备案审查制度同时应针对重点环节,如申报备案内容是否按要求填报完整、预案评审是否符合本指引要求、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等进行重点查看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通过并进行说明。

3.备案时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行5个工作日受理完成备案的管理要求,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材料,不得无故拖延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4.备案抽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可采取系统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在综合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5.日常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列入日常检查或双随机抽查工作内容,重点检查《名录》内企事业单位是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期限是否超过3年、企业发生重大变化预案是否及时修订等情形,并依法查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

6.授权委托:原则上需法人领取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如法人不能到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确保盖章版备案表领取无误。

(五)应急预案实施

1.环境应急预案应当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企事业单位每3年应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若出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要按照本指引及时修订后重新备案。

2.企事业单位应在预案完成备案后尽快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主要检验环境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演练形式可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并做好相关记录,针对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补充说明,若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重新修订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应将环境应急演练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实施完成后做好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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